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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邢漢夫)為規范物業服務市場秩序,破解物業“退出難”問題,哈爾濱市住建局近日制訂下發《住宅項目物業服務退出工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對物業服務人退出住宅項目的程序、監督機制及應急保障作出系統性規定,切實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人合法權益。
《規則》將退出分為“一般退出”與“監督退出”兩類。其中,在一般退出解聘物業服務人時,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組織住宅項目業主共同決定。業主共同決定應當依法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物業服務人退出住宅項目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未滿或未明確具體期限,業主依法共同決定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業主依法共同決定或物業服務人決定不再續約等。